寵 物 傷 人     飼 主 有 責!

狗咬人的事件,若當事人真要追究,就民事部分,參照民法第190條: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,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,可見寵物傷人,飼主需要負有損害賠償責任。

 

另依動物保護法第7條: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。

 

同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: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,若違反上述第7條規定,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,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,也將被逕行沒入。」

 

再就刑責部分,若因寵物過失造成他人傷亡,飼主可能構成殺人罪或傷害罪,依刑法第271條:殺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。

 

另在台灣高等法院95年6月30日95年度上易字第919號有一起刑事判例,寵物因看管不慎造成他人發生車禍致死,以被告身為寵物飼主,對該寵物有看管約束之責…有可能因動物野性及莽撞而殃及無辜,其竟疏於管理,放任寵物四處遊走,顯然欠缺飼養寵物正確觀念,造成他人傷亡,就可能觸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、過失傷害罪,喜歡養寵物的飼主不能不慎。(記者廖淑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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